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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虽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却是向保险公司提取。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保险公估公司,作为其推销保险业务的报酬。因此,利用保险公估公司不会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加额外开支。
北京保险公估走向细分市场:
保险的本质决定了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商品比较,保险产品表现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商业契约,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较为特殊。由于该特殊性,在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合同交易的主体双方,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双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保险合同复杂且技术性较强,投保人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很难准确而全面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所传递的所有信息。同时,保险公司的很多行为都不为投保人所知,如经营状况、资金运用状况、保险保障程度等,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压力大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了保险费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者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骗投保人等现象,使投保人因此而蒙受损失。投保人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另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始终处于投保人的控制范围,显然投保人比保险人更清楚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保险公司不可能完全了解投保人的状况,投保人具有信息优势。保险市场与其他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