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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于玲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于玲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于玲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政策标准处
三、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欲知详情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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