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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 国际 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 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 申请名称冠以 中国 中华 国家 全国 国际 字词的 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 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字样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2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准
加急核准名称 预后调整信息 含国际名称核准 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 解决锁定核名 中字头 国际头 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服务特点 当时查询 当日提交 当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