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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8元的“大”案子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20-09-27 信息编号:129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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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14日,小张在超市购买了食品果类加工品炸花生米1盒,支出8.16元。标签上载明的包装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保质期至2018年10月18日。涉案商品柜台旁的散装食品信息卡上载明:食品名称:炸花生米,保质期:1天。超市认可散装食品信息卡上载明的炸花生米系小张所购买的涉案商品。上述事实,小张可以提交增值税发、购物小票、散装食品信息卡(炸花生米)照片、购买涉案商品炸花生米实物、照片等。小张认为超市所售食品已过保质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买食品果类加工品花生米8.16元,并判超市赔偿赔偿金1000元,共计1008.16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理由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标签及散装食品信息卡上标注的保质日期不一致,而保质期作为直接的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信息,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超市称散装食品信息卡上载明的保质期1天是错误的,是其工作人员在制作时疏忽导致的抗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小张退款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再次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容不得半点疏忽,本案虽然标的只有8元钱,其中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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