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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可设征信公司

发布日期:2018-10-08 信息编号:7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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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转让公司名称:东南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

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

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

说明:国家局名称,可以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征信公司

转让公司名称:华南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

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

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

说明:国家局名称,可以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征信公司

关于保理的国际定义:

1911年出版的《牛津简明词典》对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

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该定义较为简单,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

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等。

英国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对保理做了如下定义:保理是指以提

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 者为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目的

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 生以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

在美国,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资辞典》对保理的定义是:公司将其应收账款以无追索

权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公司,由其作为主债权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方

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出卖方追索。

同时美国还有一个被普遍接受且较为严格的保理定义: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

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1)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

(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

(3)到期收回债款;

(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

(2)保理商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户账);

代收应收账款;

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则将保理业务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

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并且在其2013年7月修订的最新版《国际保理通则》(Gener

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中规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家

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通则中称为账款,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也指部分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

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 '

(1)销售分户账管理;

(2)账款催收;

(3)坏账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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