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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工资一般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在本案中,公司其实也非常无奈。并非公司不愿为小张缴纳生育保险,而是现行的规定使得公司无法为小张这种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故,在现行的规定下小张的产假工资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年过渡期即将在今年3月底到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考虑那些使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规定,避免出现用人单位由于客观条件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而需要承担职工产假工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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