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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NBA著名球星乔丹的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最高法的支持,在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部分,最高法的终审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但从最高法的整个终审判决情况来看,应当说“乔丹”商标争议案实现大逆转,球星乔丹的主要诉求得到了最高法的支持——因为最关键的是终审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篮球明星乔丹本人的合法权益,“乔丹体育”这个经营20多年的商标被给予撤销,要重新注册和打造商标品**,这对“乔丹体育”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乔丹”商标争议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除了当事人一方是著名球星乔丹之外,最重要的是,“乔丹”商标案背后关系的不只是外国名人在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还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使用外国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消费联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以及产品与名人之间关联性的混淆误认,认为是名人代言或经营的商品进而选择购买。
“乔丹”商标争议案终审出现逆转,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将会对我国今后的商标注册以及商标争议案件产生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尤其是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说,将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在成长后期如何摆脱“山寨”烙印,是转型期中国在发展实体经济上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次终审判决结果,足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力度正在不断增强,表现出我国同等尊重我国公民权利以及外国人在华合法权利。
最关键的是,从商标争议的司法角度来说,“乔丹”商标争议案一直以来都是一起标志性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决定了“乔丹”商标争议案的终审判决也将成为一起典型的司法参考案例。这对以后遇到类似外国名人姓名权保护的司法案件的审理以及类似商标注册受理都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指导和参考作用,这也有利于避免这类争议案件再次发生。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很多中国制造业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在缺乏技术和专利等资源的情况下,曾经通过模仿和学习这条“捷径”。一些企业在初创时使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直接目的就是要误导消费者,借用名人姓名以及背后的影响力吸引大众眼球,打开市场,扩张市场占有度。上述手法虽然有助于企业草创时期积累原始财富,但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山寨行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长期以来不断受到国际的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