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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范围不超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5个录类别(简称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含) 其他产品下后1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合计40平方米;(二)经营范围在 6至 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 50平方米合计70平方米;(三)经营范围超过 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3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 80平方米合计110平方米。(人员:至少由2名质量管理人员组成)
注:批零兼营 经营场所还需增加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面积用于摆放零售陈列货架、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