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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区消防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消防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测检合格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消防验收应审查的资料包括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8.1.1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园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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