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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相关描述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有融资租赁立法,因此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只能借鉴一些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界定:
(1)国际通行的解释: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对融资租赁交易做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交易是出租人(Lessor)根据承租人(Lessee)提供的规格与供货商订立供应协议,依此协议,出租人将取得合乎承租人要求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同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依此协议,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出租人手中取得对设备的使用权。
(2)国内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融资租赁的描述: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