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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批发企业事项变更的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同意变更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填写《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书》,连同原批准证书一并报商务部终审,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商务部批准变更后,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市商务局领取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六章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年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