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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零售、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市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年审建议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
(一)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6、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加油站环保年审考核表》及复印件;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8、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6、所属各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历史上存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公司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成品油零售商店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商店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相关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六)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七)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