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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软件产品生产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29 信息编号:20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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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软件产品生产的相关规定

1、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4、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6、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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