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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图纸和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并非必须提供,具体情况视资质标准和业绩指标而定。具体如下:
需提供的常规材料:
中标通知书: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工程合同: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能反映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通常不需要提供。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能证明本企业实际承担施工内容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需提供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图纸的提供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等业绩指标的,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若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则不需要提供图纸;不能明确反映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工程结算单的提供情况: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 “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 等时,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若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也以工程结算单为准,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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