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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时,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如下:
重组分立:
核定内容: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若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需注意,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业绩限制: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
核定内容: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证书有效期: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 1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 1 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申请材料: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其他要求: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后的企业,都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相关内容。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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