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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不少于五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三个;个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五个。(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且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三、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根据《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命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一致;
(二)与已经登记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3年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或者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或者联谊会命名;
(五)《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